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沪0112刑初2231号。文书查未能稳定返回该案全文,主文与事实来自公开裁判摘要转载。法院认定沈某贵犯虚假破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公开摘要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沪0112刑初2231号
-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
- 起诉书:公开摘要未完整记载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摘要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裁判摘要转载记载:沈某贵身为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为逃避偿还债务,以虚报公司欠下王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1亿余元债务及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造成资不抵债假象,向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二审案号(2018)沪01刑终1318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摘要未完整记载一审辩护意见。法院认定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虚假破产罪,数罪并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沈某贵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虚假破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说明
说是申请破产在外省法院、破产程序未走完,本例仍定罪并判处实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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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罪名对照见虚假破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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