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闽0624刑初54号。法院认定何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沈锦义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闽0624刑初54号
  • 法院:诏安县人民法院(福建)
  • 起诉书:诏检诉刑诉(2016)56号
  • 辩护人:沈锦义律师(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何某任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大队长期间,明知多人在禁渔期内非法电鱼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先后11人次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而不移交,以罚代刑。另收受请托款项,违法所得6400元已退缴。何某主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沈锦义到庭。法院认定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违法所得6400元予以追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何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违法所得6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局里有罚款任务、已经退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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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零二条。罪名对照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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