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24)豫1322刑初96号。法院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五人宣告缓刑。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4)豫1322刑初96号
  • 法院:方城县人民法院(河南)
  • 程序:速裁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
  • 起诉书:方检刑诉[2024]71号
  • 辩护人:尹清政律师(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郝某宇等人在明知资金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介绍平台、开车协助转移。王某豪名下卡流入被骗资金13.2万元并转移6.39万元。郝某宇获利2000元。五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尹清政律师提出: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系初犯。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五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判决:宋某东、郝某宇、王某豪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刘某、师某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说明

帮别人走账、介绍平台,也可能定掩隐。本例五人缓刑,不能保证同等流水都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事后帮人转移被骗资金,本例按掩隐评价,不是“只是帮忙”。
  • 认罪认罚具结后,本例对五人适用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掩隐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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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罪名对照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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