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帮信罪?
大白话:别人用网络去诈骗、赌博,你明明知道还帮忙——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或者提供服务器、账号解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就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
生活中最高发的场景:贪图几百、几千块“办卡费”“跑分费”,把本人银行卡给陌生人用,卡里进了诈骗款。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构成犯罪?
主观上确实不知情、被欺骗利用;流水和获利达不到司法解释立案标准;没有实际提供帮助。是否构罪必须结合证据,不能只看“卖没卖卡”。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本罪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实务中可见:不起诉(无案底)、缓刑、拘役或有期徒刑实刑。流水大不等于必然实刑,但也不能保证缓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时,大量命中帮助毁灭证据、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他罪,本页不编造帮信无罪或免刑案例。以下三例均为可核验的缓刑判决,分别来自上海、青海、内蒙古。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案例一:出售两张银行卡走诈骗赃款,退缴后判处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2022年12月,李某为牟利,将其名下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卡各一张及关联密码、手机等提供给他人使用。银行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赃款共计人民币 141万余元。2023年1月4日被抓获,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同日取保候审。审理期间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35000 元。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3〕111号起诉。合议庭公开开庭。李某及辩护人袁敏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到庭。另有辩护人张晓磊律师,公开文书记载开庭到庭的是袁敏律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袁敏律师提出: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并退缴非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对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从宽并宣告缓刑。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已退缴)。
说明
流水141万余元仍宣告缓刑,是这份判决在坦白、认罪认罚、退缴情节下的结论,不能保证同等流水都缓刑。
案例二:四人赴汕头出售银行卡,自首后均宣告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2021年11月,马某、李某等四人经他人教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在西宁办理银行卡,并于2021年11月3日前往广东省汕头市出售银行卡及支付密码。马某出售三张卡,非法获利8000元;李某出售三张卡,非法获利6000元,主动退回2900元;另两名被告人分别获利6000元、4500元。各卡案发当日流水从数十万到一百余万元不等,并查实关联多起上游犯罪。四人先后被取保候审。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23)160号起诉。指定辩护人闫吉祥、张睿、王谭、王某律师(青海皓立律师事务所)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分别提出初犯、自首、已退赃或已缴罚金,建议宣告缓刑。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四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马某、李某、马某宾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均认定自首。均自愿认罪认罚。判决马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0元;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0元;另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分别为10000元、8000元。退缴获利没收,随案银行卡四张没收。
说明
共同出售多张卡,本例人人宣告缓刑,不能保证其他共同卖卡案件同样处理。
案例三:用身份证办对公账户走诈骗款,自首后判处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2023年前后,陈某通过微信公众号看到“日结兼职”广告,按对方要求携带身份证配合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结算卡,收取报酬人民币 400 元。2023年3月16日,当地居民马某因刷单返利被骗人民币156545元,部分资金经该对公账户流转。陈某名下涉案账户单向入账计人民币 3703215 元,已关联31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诈款项转入金额至少为人民币 889394.56 元。2024年11月18日经电话传唤到案;11月21日刑事拘留,12月21日取保候审。检察院以鄂检刑诉〔2024〕98号起诉。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陈某自行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配合注册公司、提供对公账户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并宣告缓刑。判决: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说明
报酬只有400元,不等于不立案。本例看重的是对公账户被用于支付结算、关联多起电诈。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1. 司法解释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2. 情节严重(达到即可能刑事立案)
-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
-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补充: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第2—4项标准五倍以上,且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六、完整量刑标准
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无升格法定刑。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单处罚金、缓刑、拘役或有期徒刑实刑。
从轻情节常见: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初犯、从犯。从重评价常见:作用较大、拒不退赃、造成严重后果。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信息网络管理秩序及下游犯罪所保护的法益。
- 客观:提供技术支持或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
- 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 主观:故意,须具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帮信罪 vs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信多为事前、事中提供账户或技术帮助;掩隐多为上游犯罪既遂后协助转移赃款,法定刑通常更重。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信罪 vs 诈骗罪共犯:只提供卡、没有共谋策划诈骗,实务中更多按帮信评价;事前一起商量诈骗并分工实施,可能按诈骗共犯处理,量刑更重。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主观不明知;
- 未达立案数额;
- 未实施实质帮助;
- 证据不足、下游犯罪未查实。
9.2 不起诉辩护
情节轻微、退赃、初犯、在校学生等,争取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认定从犯、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类案均衡量刑。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黄金37天内会见、取保、不批捕意见往往影响后续能否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帮信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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