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案号(2013)单刑初字第21号。法院认定马某作为乡村医生未按规定做皮试即注射药品,构成医疗事故罪,适用缓刑。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单刑初字第21号
  • 法院:单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单检刑诉(2012)34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马某作为乡村医生,在卫生室内未按规定做皮试即为就诊人注射药品,造成就诊人死亡。马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初犯、赔偿谅解,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马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说明

已经赔偿谅解,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未按规定做皮试即注射,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 赔偿谅解可能影响量刑,不能事先保证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医疗事故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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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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