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782刑初371号。法院认定陈贤斌有执业资格却在非医疗场所违反规范操作,构成医疗事故罪,赔偿55万元后适用缓刑。辩护人袁金成律师(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浙0782刑初371号
-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义检刑诉[2017]313号
- 辩护人:袁金成律师(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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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陈贤斌有医生执业资格,在非医疗场所为就诊人治疗,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医学会鉴定其行医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完全责任。案发后赔偿人民币55万元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袁金成律师提出认罪态度好、已赔偿并谅解,请求适用缓刑。法院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贤斌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说明
有执业证、也赔了55万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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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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