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甘刑初字第713号。法院认定崔某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甘刑初字第713号
- 法院: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辽宁)
- 起诉书:甘检公诉刑诉(2014)73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姓名(辽宁岭岩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5月23日晚至24日凌晨,崔某假冒某传媒公司经纪人身份,以不要面试、直接做平面模特的名义,骗取两名未成年姐妹信任,引诱她们在客栈、出租房内参加聚众淫乱。崔某曾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刑满释放。公开文书未展开具体活动经过。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崔某对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罪态度好,建议公正判决。法院认定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有前科从重,自愿认罪从轻;与上述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崔某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说明
说是只是介绍做平面模特、已经认罪,本例仍定罪;崔某处有期徒刑三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假冒经纪人约未成年少女参加聚众淫乱,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请吃饭、介绍做模特、劝说参加直播赚钱,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拘役。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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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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