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松刑初字第1393号。法院认定余某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辩护人黄建刚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松刑初字第1393号
- 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起诉书:沪松检刑诉〔2013〕1346号
- 辩护人:黄建刚、戚夏凤律师(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4月至5月,余某多次以请吃饭、购置衣物、给予零花钱等方式,引诱数名未成年人至其住处参加聚众淫乱。2013年6月17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公开文书未展开具体活动经过。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余某当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黄建刚提出从轻处罚。法院认定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因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从轻,采纳从轻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余某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说明
说是请吃饭、给零花钱、已经如实供述,本例仍定罪;余某处拘役五个月。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以物质好处约未成年人到住处参加聚众淫乱,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请吃饭、介绍做模特、劝说参加直播赚钱,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拘役。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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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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