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川0321刑初158号。法院认定何平行贿并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辩护人王红兵、苏松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川0321刑初158号
- 法院:荣县人民法院(四川)
- 起诉书:荣检刑诉[2021]33号
- 辩护人:王红兵律师(四川华望律师事务所)、苏松律师(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何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3万元;同时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与时任区领导的同学关系,请托分包工程,先后4次送给该国家工作人员220万元。何平到案后坦白并认罪认罚,行贿款已扣押。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王红兵、苏松到庭。法院认定构成行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何平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说明
说是钱给的是同学介绍的中间人、已经退缴,本例仍定数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通过官员同学拿工程再送巨款,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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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罪名对照见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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