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川0321刑初158号。法院认定何平行贿并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辩护人王红兵、苏松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川0321刑初158号
  • 法院:荣县人民法院(四川)
  • 起诉书:荣检刑诉[2021]33号
  • 辩护人:王红兵律师(四川华望律师事务所)、苏松律师(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何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3万元;同时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与时任区领导的同学关系,请托分包工程,先后4次送给该国家工作人员220万元。何平到案后坦白并认罪认罚,行贿款已扣押。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王红兵、苏松到庭。法院认定构成行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何平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说明

说是钱给的是同学介绍的中间人、已经退缴,本例仍定数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罪名对照见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