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赣0104刑初310号。法院认定李平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赣0104刑初310号
- 法院: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江西)
- 起诉书:青检公刑诉(2016)30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10月,李平向易强提出,有几名不符合江西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外地考生想在南昌参加2015年高考。经青云谱区高招办人员同意后,李平向考生每人收取2500元,成功为16名外地考生在南昌报考并参加高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李平对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主动投案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平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自己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自首,本例仍按本罪定罪;因自首、作用较小免予刑事处罚。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帮忙让不符合条件的外地考生在本地高考报名,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民办学校、已经自首、钱已经退了,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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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一十八条。罪名对照见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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