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案号(2021)粤1972刑初959号。法院认定周争艳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粤1972刑初959号
  •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广东)
  • 起诉书:东二区检刑诉〔2021〕58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周争艳自2017年9月起在其经营的户外用品店非法销售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截至案发共获利约15000元。执法检查时缴获军服730件、军服标识服饰536件。周争艳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周争艳开庭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非法获利15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周争艳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非法获利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只是店里顺便卖、已经认罪认罚,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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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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