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案号(2021)粤1972刑初959号。法院认定周争艳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粤1972刑初959号
-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广东)
- 起诉书:东二区检刑诉〔2021〕58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周争艳自2017年9月起在其经营的户外用品店非法销售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截至案发共获利约15000元。执法检查时缴获军服730件、军服标识服饰536件。周争艳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周争艳开庭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非法获利15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周争艳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非法获利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只是店里顺便卖、已经认罪认罚,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户外店卖军服赚钱,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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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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