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
大白话:现役部队穿的制式军服,没有许可就生产、摆摊卖、开店卖,数量多或者赚了钱,就可能构罪。你在户外用品店卖军服获利约15000元;或者摆地摊卖07式常服1300余件获利2万余元;或者组织加工、仓储、配货、运输成套军服70240套,就可能构成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它和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容易混:证件印章罪盯的是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本罪盯的是制式服装。它和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也不是一回事:那边盯的是号牌、军徽等专用标志;本罪盯的是成套或单件制式服装。
常见高风险场景:户外店卖军服、乡镇摆摊卖07式常服、组织加工仓储再运到市场贩卖。本页三例分别来自广东、四川、湖北公开判决。说是只卖部分07式、已经退赃、已经认罪认罚,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卖的不是现役制式服装、数量和获利未达情节严重、应认定为买卖专用标志、证据不足,都是常见争点。坦白、退赃、认罪认罚,依法可能从宽,但不能事先保证缓刑。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缓刑、实刑。认罪,不能保证缓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终审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本罪无罪案例。以下三例分别为广东缓刑、四川缓刑、湖北缓刑。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案例一:户外店非法销售军服获利约15000元,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21〕588号起诉书指控周争艳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公开文书记载:周争艳自2017年9月起在其经营的户外用品店非法销售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截至案发共获利约15000元。执法检查时缴获军服730件、军服标识服饰536件,经军分区鉴定。周争艳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周争艳开庭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非法获利15000元,予以没收。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周争艳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非法获利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只是店里顺便卖、已经认罪认罚,本例仍定罪。
案例二:摆地摊销售07式制式服装1300余件,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21〕52号起诉书指控毛作尧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公开文书记载:毛作尧未取得销售许可,通过摆地摊向社会公众出售07式陆士兵冬常服、春秋常服、夏常服及武警短袖夏常服等武装部队制式服装1300余件,获利2万余元。到案后如实供述,后分两次退赃共2万元。辩护人丁怀宝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毛作尧辩称对制式服装的界定有异议,认为售卖的07式服装中仅有部分系制式服装。辩护人丁怀宝提出应剔除非制式服装部分,并强调坦白、认罪认罚和退赃。法院未采纳剔除意见,认定出售的07式服装为现役部队着装,构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毛作尧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说明
说是07式不全是制式服装、已经退赃,本例仍定罪。
案例三:组织加工贩卖成套军服70240套,主犯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7]341号起诉书指控张济文、王兰琼、戈晓美、孙俊涛、潘珊、张辉犯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公开文书记载:张济文在经营劳保用品期间,非法购进、加工现役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及配饰并运至市场门店贩卖;王兰琼协助管理销售和账目,戈晓美负责加工仓储,潘珊负责接收订货,孙俊涛负责配货发送,张辉长期运输。当场查获成套武装部队制式服装70240套,非成套现行制式服装159708件,军衔、臂章等配饰10390件,经鉴别系军服和军服标志服饰。六被告人开庭均无异议。张济文的辩护人吴宏敏、毛高文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张济文的辩护人吴宏敏、毛高文提出归案后如实供述,建议从轻并适用缓刑。法院认定六被告人均构成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对张济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济文犯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案其余五人也分别被判处缓刑。成套武装部队制式服装70240套等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只是卖劳保用品、已经如实供述,本例仍定罪。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一百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追诉。本页东莞例获利约15000元,平昌例销售1300余件,武汉例查获成套70240套。坦白、退赃、认罪认罚,依法可能从宽。不能据此承诺“只卖几件迷彩服就一定不构罪”。
六、完整量刑标准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页三例主文分别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武装部队的威信和军服管理秩序。
- 客观: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
- 主体: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
- 主观:故意。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本罪 vs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证件印章罪盯的是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本罪盯的是制式服装。
本罪 vs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专用标志盯的是车辆号牌、军徽等;本罪盯的是制式服装本身。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物品不是现役武装部队制式服装;
- 数量、经营额、获利未达情节严重;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数量刚达标准、已退赃、已认罪认罚,争取相对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坦白、从犯、退赃、认罪认罚、初犯。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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