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川1923刑初127号。法院认定毛作尧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辩护人丁怀宝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川1923刑初127号
  • 法院:平昌县人民法院(四川)
  • 起诉书:平检刑诉〔2021〕52号
  • 辩护人:丁怀宝律师(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毛作尧未取得销售许可,通过摆地摊出售07式陆士兵冬常服、春秋常服、夏常服等武装部队制式服装1300余件,获利2万余元。到案后如实供述,后分两次退赃共2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毛作尧辩称对制式服装界定有异议。辩护人丁怀宝提出应剔除非制式服装部分。法院未采纳,认定构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毛作尧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说明

说是07式不全是制式服装、已经退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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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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