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黔2636刑初38号。法院认定杨秀仁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辩护人杨昆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黔2636刑初38号
  • 法院:丹寨县人民法院(贵州)
  • 起诉书:丹检刑诉〔2020〕18号
  • 辩护人:杨昆律师(贵州亿点成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杨秀仁时任锦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局长,与他人串通,违反规定通过执行裁定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物抵债给杨某,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61.68万元,并收受杨某所送人民币30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杨秀仁对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受贿事实方面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法院认定构成本罪;主动交代主要受贿事实并退回30万元,可从轻。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杨秀仁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违法所得300000元,依法予以收缴。

说明

说是已经退赃、主动交代受贿事实,本例仍按本罪处有期徒刑二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利用执行裁定把国有土地使用权抵给关系人,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应定失职、已经退赃,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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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罪名对照见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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