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

大白话: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时,滥用职权,该保的不保、该执行的不执行,或者违法保全、违法强制执行,让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受了重大损失,就可能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公开判决有时写成「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它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容易混:失职盯严重不负责任;本罪盯滥用职权、故意违法执行。它和普通滥用职权罪也不一样:本罪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专门针对执行活动的特别规定。

常见高风险场景:执行法官把冻结款信息透露给中间人低价买债权、违法补裁定把别人仓库写进抵债范围、违反规定把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物抵债给关系人。本页三例分别来自河北、四川、贵州公开判决。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本罪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说是已经赔偿、已经自首、只是补手续,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不是司法工作人员、没有发生在执行活动中、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应定失职或其他罪名、证据不足,都是常见争点。自首、退赔、谅解,依法可能从宽,但不能事先保证免刑。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处理结果可能包括免予刑事处罚、实刑。已经退赔、已经自首,不能保证一定免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本罪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以下三例分别为河北免予刑事处罚、四川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贵州有期徒刑二年。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案例一:执行法官透露冻结信息帮人低价买债权,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17)冀0283刑初454号 | 法院:迁安市人民法院(河北)
起诉书:迁检公刑诉[2017]405号 | 辩护人:韩勇、陈君律师(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景宝安律师(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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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7]405号起诉书指控王艳春、李红颖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公开文书记载:王艳春原系迁安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2015年8月,其主办冻结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存款56万元,将冻结情况透露给李红颖;在债权人岳某不知情时,由李红颖以20万元购买岳某50.9万元债权。2016年11月扣划到法院账户后,王艳春未告知岳某,主持李红颖以他人名义与岳某签执行协议,并于2017年1月将56万元全部拨付给李红颖,给岳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9万元。王艳春自首并退赔取得谅解。辩护人韩勇、陈君(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景宝安(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二人对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王艳春利用职务便利与李红颖通谋,在执行中滥用职权致当事人重大损失;王艳春自首,李红颖如实供述,王艳春已赔偿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均可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艳春犯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红颖犯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开主文写成「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

说明

说是已经赔偿、已经自首、只是中间人买债权,本例仍定罪;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二:违法补裁定把仓库写进抵债范围,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号:(2017)川0522刑初157号 | 法院:合江县人民法院(四川)
起诉书:泸合检公诉刑诉〔2017〕146号 | 辩护人:陈志强律师(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邓基田律师(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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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泸合检公诉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张泽君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公开文书记载:张泽君曾任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其承办建行申请执行城北公司案,将含3号地下车库在内的房产抵偿给建行。买受人以后发现车库内1-10号仓库不在购买范围,请托并请吃、送5000元后,张泽君违法出具(2006)龙马执字第107-1号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把仓库写入3号车库,导致城北公司财产损失1048260元。辩护人陈志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邓基田(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张泽君表示认罪悔罪,但认为不明知仓库不在范围内,主张属失职且与损害无必然因果关系。辩护人提出应属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建议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法院认定其接受请托后故意违法作出执行文书,系滥用职权而非失职,损失以1048260元计算;坦白可从轻。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泽君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说明

说是应定失职、损失估价过高、请求缓刑,本例仍按滥用职权定罪并处实刑。

案例三:执行局长违规把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物抵债,有期徒刑二年

案号:(2020)黔2636刑初38号 | 法院:丹寨县人民法院(贵州)
起诉书:丹检刑诉〔2020〕18号 | 辩护人:杨昆律师(贵州亿点成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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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诉〔2020〕18号起诉书指控杨秀仁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公开文书记载:杨秀仁时任锦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局长。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5月,其为帮助杨某获得锦屏县木竹工艺公司塌方处及后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杨某及公司经理朱某、职工代表唐某等串通,违反规定通过执行裁定以物抵债,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流失,对国家造成161.68万元经济损失;期间收受杨某所送人民币30万元。辩护人杨昆(贵州亿点成律师事务所)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杨秀仁对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其在受贿事实方面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诚恳,请求从轻。法院认定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归案后认罪,主动交代尚未掌握的主要受贿事实,审查起诉阶段退回30万元,认罪认罚,可从轻。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杨秀仁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违法所得300000元,依法予以收缴。

说明

说是已经退赃、主动交代受贿事实,本例仍按本罪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公开判决有时写成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实践中,造成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可作为「重大损失」的判断参考。本页河北例损失30.9万元后免予刑事处罚;四川例损失约104.8万元后处一年三个月;贵州例国有土地使用权流失161.68万元后处二年。不能据此承诺「退赔就一定免刑」,也不能承诺「收钱退了就一定不定罪」。

六、完整量刑标准

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自首、坦白、退赔、谅解,依法可以从宽。本页三例主文分别为免予刑事处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二年。文书查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本罪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司法机关正常的执行活动和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 客观: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并造成重大损失。
  • 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 主观:故意(滥用职权)。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本罪 vs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盯严重不负责任;本罪盯滥用职权。本页四川例辩护人提出应定失职,法院未采纳。

本罪 vs 滥用职权罪普通滥用职权是第三百九十七条一般规定;本罪是针对执行活动的特别条款。

本罪 vs 受贿罪执行中收受贿赂又滥用职权的,可能择一重处。本页贵州例公开文书同时记载收受30万元,最终按本罪定罪处罚并收缴违法所得。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不是司法工作人员,或不属于执行判决、裁定活动;
  • 没有滥用职权,或没有造成重大损失;
  • 应认定为失职或其他罪名;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自首、退赔、谅解、情节较轻,争取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自首、坦白、退赔、谅解。不能事先承诺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本页河北例免予刑事处罚,四川、贵州两例处实刑,不能事先保证一定免刑。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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