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冀0283刑初454号。法院认定王艳春、李红颖犯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均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韩勇、陈君、景宝安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冀0283刑初454号
- 法院:迁安市人民法院(河北)
- 起诉书:迁检公刑诉[2017]405号
- 辩护人:韩勇、陈君律师(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景宝安律师(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艳春原系迁安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主办冻结华丰建设公司存款56万元并透露给李红颖;李红颖以20万元购买债权人岳某50.9万元债权后,王艳春将56万元拨付给李红颖,给岳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9万元。王艳春自首并退赔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二人对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通谋滥用职权致当事人重大损失;王艳春自首,李红颖如实供述,已赔偿并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均可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艳春犯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红颖犯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已经赔偿、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执行法官把冻结信息透露给中间人买债权,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应定失职、已经退赃,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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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罪名对照见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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