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0522刑初157号。法院认定张泽君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辩护人陈志强、邓基田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川0522刑初157号
  • 法院:合江县人民法院(四川)
  • 起诉书:泸合检公诉刑诉〔2017〕146号
  • 辩护人:陈志强律师(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邓基田律师(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张泽君曾任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接受请托并收受礼金5000元后,违法出具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把不在抵债范围的1-10号仓库写入3号车库,造成城北公司财产损失104826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张泽君表示认罪悔罪,但主张属失职。辩护人提出应定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并适用缓刑。法院认定系故意滥用职权而非失职,坦白可从轻。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泽君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说明

说是应定失职、请求缓刑,本例仍按滥用职权定罪并处实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罪名对照见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