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案号(2011)北刑初字第6号。法院认定赵金华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等,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赵金华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1)北刑初字第6号
- 法院: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湖南)
- 起诉书:北检刑诉字(2011)第3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赵金华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经层层转托,赵金华一方参与制造裁剪式万元版湖南省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二千五百份,后交付买方;另还涉普通假发票等。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赵金华等在庭审中对查明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其在本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赵金华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说明
说是只是介绍、从犯、已经认罪,本例仍定罪;法院数罪并罚后适用缓刑五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接单制造假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帮忙联系、样板是真的、办证用一下,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轻判。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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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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