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粤0507刑初268号。法院认定黄春盛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粤0507刑初268号
  • 法院: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广东)
  • 起诉书:汕龙检诉刑诉[2018]20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黄春盛与同案人通谋,用电子模板篡改海关单证信息并配假章,伪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87套出售,完税价格约3987万元、税款金额约864万元;另伪造1套寄往上海出售。黄春盛自动投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黄春盛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本罪,归案后有投案等情节,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黄春盛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说明

说是跟别人一起做、已经投案,本例仍定罪;法院适用缓刑一年六个月。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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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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