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平乐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桂0330刑初20号。法院认定贲定辉犯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9)桂0330刑初20号
  • 法院:平乐县人民法院(广西)
  • 起诉书:平检刑诉(2019)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贲定辉携带本公司已开具的税收缴款书三份作样板,在广州市通过他人伪造税收缴款书三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650810.02元,并用于办理商品房产权转移登记,因工作人员发现造假未能办成;后主动投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贲定辉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法院改以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论处;认定自首,并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贲定辉犯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说明

说是办证用一下、假票已撕毁、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法院适用拘役缓刑八个月。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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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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