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沪03刑初114号。法院认定黄某某走私贵重金属,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辩护人陆琦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沪03刑初114号
-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
- 起诉书:沪检三分诉刑诉〔2017〕108号
- 辩护人:陆琦律师(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黄某某委托他人购入投资金条后,从机场走无申报通道出境,安检发现行李内有块状金属。开箱查获黄金55块,总计5500克。起诉认定携带5350克黄金出境,价值人民币156万余元。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庭前缴纳罚金60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属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已预缴)。扣押在案的黄金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自己买的投资金条、已经预缴罚金,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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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走私贵重金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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