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03刑初302号。法院认定吴某走私贵重金属,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粤03刑初302号
- 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
- 起诉书:深检刑诉[2016]28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吴某持通行证经口岸出境,未向海关申报。关员人身检查后,在裤子特制内袋中查获黄金金块3块,共重3千克,评估价值人民币70.38万元。吴某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吴某认罪。法院认定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具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走私黄金金条3千克依法没收。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走私黄金金条3千克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已经自行到案、已经如实供述,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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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走私贵重金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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