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案号(2025)苏0922刑初100号。法院认定朱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5)苏0922刑初100号
- 法院:滨海县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朱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情节严重,系从犯,退出非法所得4000元。本页不补充公开文书未写明的货物细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辩护意见成立,对朱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朱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退出的犯罪所得4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从犯、已经退出4000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共同走私后退出违法所得,仍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退缴或赔偿,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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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罪名对照见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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