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判例 /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真实判例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属于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本页用大白话说明普通人如何理解本罪,并附可核验公开案例、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供家属普法检索。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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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例:倒箱未经检疫动物产品767.4吨,缓刑

山东青岛(2021)鲁02刑初56号:陈仲毅为走私团伙联系集装箱倒箱,未经检疫动物产品767.4吨,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02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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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例:退出犯罪所得4000元罚金15000元,缓刑

江苏滨海(2025)苏0922刑初100号:朱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退出非法所得4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2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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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例:码头装运走私冻品23.003吨,缓刑

浙江温州(2025)浙03刑初37号:孙某某驾驶货车装运走私冻品23.003吨,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2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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