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京04刑初3号。法院认定周涛犯走私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辩护人阿致刚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京04刑初3号
  • 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起诉书:京四分检刑诉〔2021〕2号
  • 辩护人:阿致刚律师(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9年8月11日,周涛拟乘坐EK307次航班前往境外,走无申报通道。首都机场海关从其背包中查获弹状物13发,鉴定为1951年式7.62mm手枪弹。2020年9月18日接到北京海关缉私局电话后主动到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周涛认罪认罚。阿致刚提出子弹系海边拾得、思想麻痹、数量刚够起刑点、有自首,请求减轻并适用缓刑。法院认定构成走私弹药罪,属情节较轻,因自首、认罪认罚减轻并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周涛犯走私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的子弹13发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海边捡的、不知道要申报、只有13发,本例仍定罪;法院适用缓刑二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出境背包里带着子弹不申报,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打着玩、海边捡的、不知道要申报,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走私武器、弹药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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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走私武器、弹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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