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判例 /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真实判例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弹药)属于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本页用大白话说明普通人如何理解本罪,并附可核验公开案例、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供家属普法检索。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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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弹药罪判例:通过境外卖家用假名收取气枪铅弹一千二百余发,有期徒刑缓刑

河南郑州(2016)豫01刑初161号:曹阿满走私气枪铅弹1213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2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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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弹药罪判例:出境未申报背包中被查出十三发手枪弹,有期徒刑缓刑

北京四中院(2021)京04刑初3号:周涛携带13发手枪弹出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2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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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弹药罪判例:从口岸随身行李夹带气枪铅弹五百粒,有期徒刑缓刑

广东深圳(2016)粤03刑初41号:周某敏从罗湖口岸夹带500粒铅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2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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