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03刑初41号。法院认定周某敏犯走私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辩护人郭艳某、郭鲜某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粤03刑初41号
  • 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
  • 起诉书:深检刑诉[2016]9号
  • 辩护人:郭艳某、郭鲜某律师(广东美×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12月19日,周某敏经罗湖口岸入境被抽查,随身行李中查获铅弹型物品500粒及气步枪瞄准镜1个,未向海关申报。鉴定为500粒5.5mm气枪铅弹。2015年5月27日其到缉私部门投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周某敏对指控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购买是为了自用打鸟、不知是违禁品、从未使用,请求从轻并宣告缓刑。法院认定构成走私弹药罪,因自首减轻并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周某敏犯走私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气枪铅弹五百粒和气步枪瞄准镜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只是打鸟自用、不知道要申报、已经扔掉家里的枪,本例仍定罪;法院适用缓刑二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口岸随身行李夹带铅弹和瞄准镜,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打着玩、海边捡的、不知道要申报,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走私武器、弹药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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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走私武器、弹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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