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鲁02刑初19号。法院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罪。单位判处罚金三十万元;林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姓名及单位名称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鲁02刑初19号
  • 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青检公二刑诉[2018]4号
  • 辩护人:韩刚律师(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公司通过低报价格走私进口二手钢琴19票共计687架,偷逃税款294030.5元。林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补缴税款并预交罚金。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单位及被告人均系自首,犯罪情节较轻,已主动补缴全部税款并缴纳罚金,请求对林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系自首。判决:被告单位罚金三十万元(已缴纳);林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补税、缴罚金后仍定罪。负责人免刑不是单位无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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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单位罚金三十万元,林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罪名对照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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