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真实判例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属于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本页用大白话说明普通人如何理解本罪,并附可核验公开案例、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供家属普法检索。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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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罪判例:低报运杂费偷逃24.35万元,负责人免刑
福建厦门中院(2017)闽02刑初88号:低报运杂费偷逃税款243516.29元,单位罚金、负责人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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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罪判例:低报价格进口二手钢琴,补税后负责人免刑
山东青岛中院(2018)鲁02刑初19号:低报价格进口二手钢琴,偷逃294030.5元,负责人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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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罪判例:明知是走私柴油仍大量收购,法院认为可宣告缓刑
浙江温州中院(2015)浙温刑初字第7号:收购走私柴油904.935吨,偷逃税款2042226.22元,法院认为可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