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212刑初409号。法院认定王俊兰犯阻碍军事行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辩护人王千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豫0212刑初409号
- 法院: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1419号
- 辩护人:王千律师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俊兰在部队执行军事任务期间,采取不当方式阻碍部队行动,造成严重后果。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王俊兰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法院结合案情作出量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俊兰犯阻碍军事行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说明
说是只是路过、已经认罪,本例仍定罪;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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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阻碍军事行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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