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212刑初409号。法院认定王俊兰犯阻碍军事行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辩护人王千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豫0212刑初409号
  • 法院: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1419号
  • 辩护人:王千律师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俊兰在部队执行军事任务期间,采取不当方式阻碍部队行动,造成严重后果。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王俊兰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法院结合案情作出量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俊兰犯阻碍军事行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说明

说是只是路过、已经认罪,本例仍定罪;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家属能对照什么

  • 阻碍部队执行军事任务,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不知道在演习、已经离开、部队谅解了,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阻碍军事行动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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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阻碍军事行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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