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庄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庄刑初字第1号。法院认定林某某犯阻碍军事行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林某某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庄刑初字第1号
  • 法院:庄河市人民法院(辽宁)
  • 起诉书:庄检公诉刑诉(2014)48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林某某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9月部队在海域进行军事演习并事先告知;林某某等人驾驶渔船在演习区域捕鱼,部队多次喊话劝离后仍作业一个多小时才离开,致实弹演习未能如期进行、弹药不能使用;林某某后投案,部队予以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林某某对事实无异议。法院结合自首、谅解等情节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阻碍军事行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不知道在演习、部队已经谅解,本例仍定罪;法院适用缓刑一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在军事演习区域拒不撤离,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不知道在演习、已经离开、部队谅解了,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阻碍军事行动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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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阻碍军事行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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