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庄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庄刑初字第1号。法院认定林某某犯阻碍军事行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林某某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庄刑初字第1号
- 法院:庄河市人民法院(辽宁)
- 起诉书:庄检公诉刑诉(2014)48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林某某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9月部队在海域进行军事演习并事先告知;林某某等人驾驶渔船在演习区域捕鱼,部队多次喊话劝离后仍作业一个多小时才离开,致实弹演习未能如期进行、弹药不能使用;林某某后投案,部队予以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林某某对事实无异议。法院结合自首、谅解等情节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阻碍军事行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不知道在演习、部队已经谅解,本例仍定罪;法院适用缓刑一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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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阻碍军事行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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