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津0102刑初426号。法院认定刘双成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刘双成自行辩护。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津0102刑初426号
- 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天津)
- 起诉书:津东检公诉刑诉(2017)465号
- 辩护人:自行辩护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刘双成因家人与部队的劳资纠纷,在部队领导视察时驾车欲拦截车队,保卫战士拦停检查后,其多次冲撞部队车辆,三辆军车受损,修复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8400元,多名战士受伤。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刘双成对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庭后递交悔过书。法院认定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双成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说明
说是家里有劳资纠纷、已经悔过,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驾车冲撞正在履职的军车,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钓鱼、家里有纠纷或已经赔了医药费,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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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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