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0804刑初5号。法院认定张俊群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李明惠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9)粤0804刑初5号
- 法院: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广东)
- 起诉书:坡检诉刑诉[2019]1号
- 辩护人:李明惠律师(湛江市坡头区法律援助处)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张俊群伙同他人驾小木船至军事禁区附近非法钓鱼,部队战士驾巡逻艇驱赶时,同案持船桨打伤战士,张俊群与同案用手和船桨推顶巡逻艇。张俊群其后取得部队和受伤战士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李明惠提出情节轻微、如实供述、从犯、已赔偿谅解,请求缓刑。法院不认定从犯,认定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俊群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只是钓鱼、已经取得谅解,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在军事禁区附近抗拒驱赶,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钓鱼、家里有纠纷或已经赔了医药费,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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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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