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辽宁省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案号(2020)辽7101刑初3号。法院认定汪赫赫犯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辩护人杨玉梅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辽7101刑初3号
  • 法院:沈阳铁路运输法院(辽宁)
  • 起诉书:沈铁检公刑诉[2020]4号
  • 辩护人:杨玉梅律师(辽宁越佳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8年6月以来,汪赫赫指派白某组织许某、朴某、姜某、李某等4名聋哑人在哈尔滨、沈阳火车站、沈阳北火车站等地乞讨,钱款转至汪赫赫微信账户。朴某欲离开时,汪赫赫指使白某殴打及拍摄裸照威胁。2018年12月17日朴某在沈阳火车站候车室以爱心捐献名义讨钱时被发现。汪赫赫于2018年12月28日投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汪赫赫提出未指派白某、未获取钱款、殴打和裸照与自己无关,自己没有犯罪。杨玉梅提出证言矛盾、转账是看病钱、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法院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确认,认定构成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因又聋又哑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汪赫赫犯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说明

说是没有组织、转账是看病钱、证据不足,本例仍定罪;法院处有期徒刑一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在火车站组织乞讨并用裸照威胁,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制止、没有打人、已经认罪,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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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罪名对照见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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