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真实判例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属于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本页用大白话说明普通人如何理解本罪,并附可核验公开案例、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供家属普法检索。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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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例:以旅游为由组织出境越南相亲,缓刑
山东平邑(2021)鲁1326刑初438号:吴昌华以旅游为由组织出境越南相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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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例:组织三十余人持旅游签证去泰国普吉岛非法务工,缓刑
江苏姜堰(2025)苏1204刑初222号:李文基组织三十余人持旅游签证去泰国普吉岛非法务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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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例:成立山东恋尚婚恋服务有限公司组织偷越巴基斯坦,缓刑
河南民权(2024)豫1421刑初588号:李某某成立山东恋尚婚恋服务有限公司组织偷越巴基斯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