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汇刑初字第174号。法院认定严纲犯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辩护人汪家迥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汇刑初字第174号
  • 法院: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贵州)
  • 起诉书:遵市汇检监诉字(2014)第01号
  • 辩护人:汪家迥律师(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2年9月,张旭让刘某某把锯片藏在被子里,郎传将被子送进遵义市第一看守所;国庆节期间闵承浩、宦宣飞、冉威、丁亮用锯片锯监室铁门铁栏,罗发均、陈世友磨制开锁工具,严纲放哨,后因锯片折断未能得逞。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严纲辩解没有参与、不构成犯罪。汪家迥提出没有实质证据、属犯罪中止。法院认定已着手实施、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严纲系其他参加者,不构成犯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严纲犯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结合其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说明

说是只是放哨、属于犯罪中止、没有跑出去,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把锯片藏进被子送进监室锯钢条,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没跑出去、自己主动放弃、只是望风,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五年以下。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组织越狱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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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一十七条。罪名对照见组织越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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