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组织越狱?

大白话:人已经被关在看守所、监狱里,还纠集同监的人商量、分工、准备工具,想一起跑出去,就可能构成组织越狱罪。它和脱逃罪容易混:脱逃可以是一个人跑;本罪盯的是有组织、有计划地集体逃跑。它和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也不一样:劫夺盯的是外面的人把在押人员抢走;本罪盯的是里面的人自己组织往外逃。

常见高风险场景:在看守所监房遮探头、拉铁门试图越狱,用钥匙环开锁并挟持管教,把锯片藏进被子送进监室锯钢条。本页三例分别来自上海、陕西、贵州公开判决。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缓刑」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本罪无罪、缓刑全文,本页不编造本罪无罪、缓刑案例。说是没跑出去、自己主动放弃、只是望风,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没有组织、没有共同预谋、应认定为单独脱逃、证据不足,都是常见争点。未遂、坦白、其他参加者,依法可能从宽,但不能事先保证五年以下。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理结果可能包括实刑。已经未遂,不能保证缓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缓刑」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本罪无罪、缓刑全文,本页不编造。以下三例分别为上海五年六个月、陕西五年、贵州一年零六个月。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本页只摘公开主文和定罪事实。

案例一:在看守所监房遮探头拉铁门组织越狱,实刑五年六个月

案号:(2007)虹刑初字第613号 |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
起诉书:沪虹检刑诉(2007)第51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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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7)第519号起诉书指控周××等人犯组织越狱罪。公开文书记载:2007年1月9日凌晨,周××伙同徐××、沙××、杨××等人经预谋,在本市粤秀路355号虹口区看守所304监房实施越狱;周××分工并看住报警器,徐××用黑色塑料袋遮盖监控探头,徐××、沙××等人用力拉铁门,杨××望风,后被管教民警发现制止。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周××辩解不应负主要责任,徐××、沙××辩解属犯罪中止。法院认定有组织、有计划地从羁押场所逃跑,周××系首要分子,不属于犯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与前罪并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周××犯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连同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说明

说是不应负主要责任、已经主动放弃,本例仍定罪并处五年六个月。

案例二:用钥匙环开锁并挟持管教组织越狱,实刑五年

案号:(2014)合刑初字第00007号 | 法院:合阳县人民法院(陕西)
起诉书:合检诉字(2013)6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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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诉字(2013)67号起诉书指控李强、颜志强、马福平犯组织越狱罪。公开文书记载:2012年底至2013年初,三人在合阳县看守所7号监室羁押期间,与王伯阳预谋越狱;颜志强用钥匙环打开监室木门明锁,2013年1月25日凌晨李强躲到风池挟持管教王某某,马福平帮忙,后被同监室人员制止。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三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李强辩解被管教咬手后未再捂嘴,颜志强辩解因害怕才参与。法院认定构成组织越狱罪,李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与前罪并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强犯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之前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5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说明

说是害怕才参与、没有跑出去,本例仍定罪并处五年。

案例三:把锯片藏进被子送进监室锯钢条,实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号:(2014)汇刑初字第174号 | 法院: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贵州)
起诉书:遵市汇检监诉字(2014)第01号 | 辩护人:汪家迥律师(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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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遵市汇检监诉字(2014)第01号起诉书指控严纲等人犯组织越狱罪。公开文书记载:2012年9月,张旭让刘某某把锯片藏在被子里,郎传将被子送进遵义市第一看守所;国庆节期间闵承浩、宦宣飞、冉威、丁亮用锯片锯监室铁门铁栏,罗发均、陈世友磨制开锁工具,严纲放哨,后因锯片折断未能得逞。辩护人汪家迥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严纲辩解没有参与、不构成犯罪。汪家迥提出没有实质证据、属犯罪中止。法院认定已着手实施、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严纲系其他参加者,不构成犯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与前罪并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严纲犯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结合其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说明

说是只是放哨、属于犯罪中止、没有跑出去,本例仍定罪;因未遂及其他参加者,处刑低于本页另外两例。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组织越狱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下,有组织地从羁押场所逃跑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组织越狱即应追诉。本页三例分别为上海对首要分子处五年六个月、陕西五年、贵州对未遂的其他参加者处一年零六个月。不能据此承诺「没跑出去就一定中止」,也不能承诺「只是放哨就一定不满五年」。

六、完整量刑标准

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本页三例主文分别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五年,以及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
  • 客观:有组织地从监狱、看守所等羁押场所逃跑。
  • 主体: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 主观:故意。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本罪 vs 脱逃罪脱逃可以是单个人逃跑;本罪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集体逃跑。

本罪 vs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劫夺针对外面的人抢走在押人员;本罪针对在押人员自己组织外逃。

本罪 vs 暴动越狱罪:暴动越狱使用暴力冲击监管;本罪不要求暴动。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没有组织、没有共同预谋;
  • 应认定为单独脱逃;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情节较轻、中止、其他参加者作用很小,争取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未遂、从犯、其他参加者、坦白。本页三例均实刑,文书查未能稳定核验到本罪缓刑全文,不能事先承诺缓刑。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组织越狱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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