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大白话:违反国家规定,把别人计算机系统的功能或里面的数据删改、干扰,后果严重,就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它惩罚的不是“网速慢了”,而是对系统功能或存储数据动手,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后果严重程度。
常见高风险场景:侵入公司服务器删客户信息、请人改房屋网签数据、偷偷改同学高考志愿。本页三例全部来自公开判决。只是改了一个选项、自己没进机房,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没有造成后果严重、只是非法获取数据而没有破坏,都是常见争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能免予刑事处罚,但不能事先保证免刑。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免刑、缓刑、实刑。赔了钱、取得谅解,不能保证免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终审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本罪无罪案例。以下三例分别为山东免刑、四川免刑、山西免刑。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案例一:侵入公司服务器删客户信息,鉴定损失1.32万元,无罪意见未采纳,仍免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刑诉(2013)331号起诉书指控朱某甲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2月至3月,朱某甲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某公司计算机服务器密码并入侵,获取客户信息后对客户车辆进行干扰,客户车辆信息被删除。经鉴定,计算机系统数据被损坏造成损失1.32万元。某电子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单位15000元并取得谅解。辩护人乔建奎、戚桂花律师(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没有证据证明朱某甲在特定时段实施了删除客户信息的行为,且不构成后果严重。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事实及证据不符,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正确部分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对计算机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后果严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实供述,损失数额不大,已赔偿并谅解,情节轻微。判决:被告人朱某甲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删了客户数据、后来赔了1.32万元对应的损失,本例仍定罪。无罪意见未被采纳后免刑,不是无罪。
案例二:请托同事篡改房产网签数据,非法获利9000元,免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旌检公刑诉〔2017〕513号起诉书指控杨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开文书记载:杨某某系住房保障部门事业编制工作人员,2012年至2013年请托本单位系统维护人员郭某(已判刑)篡改房产信息,以商品住房网上签约备案又撤销买卖合同的方式,提供虚假合同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从中收受4000元、5000元,分给郭某3000元。侦查阶段退缴6000元,审理期间退缴3000元。辩护人张志军律师(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张志军律师提出:被告人只是请托郭某修改数据,没有破坏系统功能;有自首,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法院采纳系请托修改数据、构成自首的意见,不支持公诉机关仅认定坦白的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非法获利9000元,后果严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情节轻微。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免予刑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说明
自己没直接敲键盘、是请同事改的,本例仍定罪。退缴9000元后免刑,不是没有罪。
案例三:把同学高考志愿“服从调剂”从“是”改成“否”,免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市检公诉刑诉(2016)235号起诉书指控魏某甲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7月3日下午5时28分,魏某甲因与同学魏某乙有矛盾,利用在校期间获悉的考号和密码,登陆山西省招生考试网,将魏某乙填报志愿中“专业是否服从调剂”由“是”更改为“否”,致使魏某乙未被某大学护理学专业录取,而被该校其他专业录取。家属进行经济补偿并取得谅解。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魏某甲当庭认罪、悔罪并递交书面悔过书,请求从宽处理,法院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故意修改计算机存储数据,干扰高考招生录取秩序,后果严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情节轻微。判决:被告人魏某甲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只改了一个选项、同学最后仍被该校录取,本例仍定罪。谅解后免刑,不能保证改志愿都免刑。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的解释,将造成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等服务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影响国家事务等情形,作为“后果严重”的常见掌握标准。本页泰山例鉴定损失1.32万元,旌阳例非法获利9000元,高平例篡改高考志愿。
自首、赔偿谅解、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能从宽。不能据此承诺“赔了就免刑”。
六、完整量刑标准
后果严重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五年以上。本页三例均免予刑事处罚。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秩序。
- 客观:违反国家规定破坏系统功能、数据或传播破坏性程序,后果严重。
- 主体: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
- 主观:故意。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vs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惩罚的是进入特定系统;本罪惩罚的是删改功能或数据并造成后果严重。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vs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针对财物本身;本罪针对信息系统功能或数据。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没有实施删改、干扰,或未达后果严重;
- 不是违反国家规定的破坏行为;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损失刚达标、已修复、赔偿谅解、情节轻微,争取相对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从犯、自首、退缴、取得谅解。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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