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皖1221刑初438号。法院认定宋治亮犯变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辩护人杨伟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皖1221刑初438号
- 法院:临泉县人民法院(安徽)
- 起诉书:临检公诉刑诉[2017]234号
- 辩护人:杨伟律师(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0年至2016年12月,宋治亮在阜南县柴东村家中,利用刀片、剪刀、透明胶布,对第五套百元人民币剪切、拼凑、粘贴,再通过银行柜台存取换出完整人民币。其在阜南、临泉部分银行网点使用变造币42张。2017年1月10日在临泉县农村商业银行张集支行办理业务时被抓获,身上搜出79张百元变造币,住处查获剪切残币984张。鉴定329张为拼凑型假人民币。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杨伟提出未变造完整的假币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法院认定应变造数额以实际变造出的面额计算,不支持数额巨大的指控,认定数额较大;宋治亮坦白,近亲属代为赔偿相关银行损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宋治亮犯变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说明
说是未拼完整的不应算、已经赔偿银行,本例仍定罪并实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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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七十三条。罪名对照见变造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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