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货币罪真实判例
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属于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本页用大白话说明普通人如何理解本罪,并附可核验公开案例、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供家属普法检索。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变造货币罪 · 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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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货币罪判例:家中切割百元钞再混存银行,变造二万三千元,缓刑
黑龙江齐齐哈尔建华区(2016)黑0203刑初229号:于忠斌切割粘贴百元人民币后混存银行,变造23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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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货币罪判例:买假币后再拿真币拼接去消费,被群众扭送,拘役一个月
河南漯河召陵(2010)召刑初字第86号:罗丙申将购买的假币与真币拼接后消费,被群众扭送,身上搜出变造币2250元,判处拘役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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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货币罪判例:计生办职工剪切百元钞拼凑后到银行兑换,实刑一年
安徽临泉(2016)皖1221刑初438号:宋治亮剪切拼凑百元人民币后到银行兑换使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