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东刑初字第00119号。法院认定王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辩护人郑结算律师(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东刑初字第00119号
- 法院:东至县人民法院(安徽)
- 起诉书:东检公诉刑诉(2014)114号
- 辩护人:郑结算律师(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6月26日下午,王某酒后将二十四管烟花筒用透明胶带绑在腹部,到官港派出所称身上绑着炸药、要炸死徐国华,手里拿着打火机。公安出动特警、刑警、武警共五十余名警力,后鉴定系烟花。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王某坦白、自愿认罪,系酒后行为,后主动卸下绑在身上的物品,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请求从轻并适用缓刑。法院认定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酒后吓唬人,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身上绑空烟花筒称炸药,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酒后吓唬人,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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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罪名对照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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