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湛开法刑初字第148号。法院认定沈某影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湛开法刑初字第148号
  • 法院: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广东)
  • 起诉书:湛开检刑诉(2014)14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沈某影任幼儿园园长。2013年12月5日,幼儿被发现倒躺在五层楼一楼楼梯阳台下,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符合高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公开文书记载该栋楼楼梯通道没有安装门锁、防护栏和设立警示标志,通向楼顶的楼梯口没有安装门锁,楼顶平面亦没有防护栏。沈某影与家属达成和解,赔偿人民币150000元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沈某影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已经和解赔了十五万元、孩子当时不在本班,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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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罪名对照见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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