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真实判例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属于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本页用大白话说明普通人如何理解本罪,并附可核验公开案例、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供家属普法检索。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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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例:厕所屏蔽墙倒塌致学生死亡,缓刑
河南汝州(2012)汝刑初字第64号:陈战豪学校厕所屏蔽墙倒塌致一名学生死亡,赔偿180000元后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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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例:幼儿园楼梯无防护栏幼儿坠落,缓刑
广东湛江经开(2014)湛开法刑初字第148号:沈某影幼儿园楼梯无门锁防护栏致幼儿坠落,赔偿150000元后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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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例:假山水池潜水泵带电致两名学生死亡,缓刑
四川隆昌(2014)隆昌刑初字第70号:张某某未排除假山水池带电隐患致两名学生触电死亡,学校各赔60万元后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