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沪0115刑初2974号。法院认定胡某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辩护人马朗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沪0115刑初2974号
-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起诉书:沪浦检金融刑诉〔2018〕3088号
- 辩护人:马朗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30日,胡某租用国内、国外服务器,自行制作并出租“土行孙”、“四十二”翻墙软件,为境内2000余名网络用户非法提供境外互联网接入服务。2016年3月、6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两次约谈并要求停止联网。2016年10月20日作出责令停止联网、警告、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445.06元的行政处罚。胡某拒不改正,2016年10月至12月30日继续出租“土行孙”翻墙软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36167元。2016年12月30日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胡某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意见。法院认定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因自首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已经退出的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已经被罚过、后来主动投案并退钱,本例仍定罪;法院适用拘役缓刑六个月。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被责令停止联网后仍出租翻墙软件,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卖加速器、不是为了赚钱、只是按领导安排对接,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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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罪名对照见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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