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赣0482刑初22号。法院认定刘大兵犯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辩护人杨军,江西共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赣0482刑初22号
  • 法院: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江西)
  • 起诉书:共检公诉刑诉[2018]5号
  • 辩护人:杨军律师(江西共诚信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7月,刘大兵任共青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科科长期间,发现金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代办登记的材料地址重复、签名雷同,洪某明确告知除身份证外其余均系伪造。洪某许诺每办成一家营业执照给500元,刘大兵予以审批通过,至2017年1月收受洪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5000元,后洪某用虚假材料注册成功的公司被用于虚开普通发票。另利用职权为洪某介绍年报、动产评估等业务收受13000元;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为天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介绍业务并在审批中提供帮助,收受王某325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刘大兵对指控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杨军提出:受贿金额应为47500元;刘大兵只做形式审查,虚开发票损失与登记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有自首、退赃,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认定明知洪某提供虚假注册材料仍违规办理登记,致使虚开普通发票得逞,国家税款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并认定受贿人民币70500元;自首、退赃从轻,对数罪并罚,不采纳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大兵犯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所退赃款70500元由办案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只做形式审查、已经自首退赃,本例两罪都定罪;刘大兵就本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工商窗口明知材料是假的还批执照,可能构成本罪,收了钱还可能并罚受贿。
  • 说是只做形式审查、自己是临时工、已经退了钱,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免刑或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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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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