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

大白话:管公司登记、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把不该批的公司设立、登记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给批了、登记了,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就可能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公开判决常写成「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它和滥用职权罪容易混:普通滥用职权盯一般公务乱作为;本罪盯公司设立登记、证券发行上市这一条专管线。它和受贿罪也不一样:收了钱可以另定受贿,不等于本罪一定不成立。

常见高风险场景:体改部门帮着做假租赁协议让民企接管国企资产、工商窗口明知材料伪造仍批营业执照、临时录入员收了好处费给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办虚假增资。本页三例分别来自黑龙江、陕西、江西公开判决。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本罪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本罪无罪案例。说是只做形式审查、自己是临时工、已经退了钱,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不是主管公司登记、证券发行上市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批准或登记的对象不符合本条,没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证据不足,都是常见争点。自首、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能从宽,但不能事先保证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实刑。已经自首、已经退钱,不能保证一定免刑或缓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本罪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以下三例分别为黑龙江免予刑事处罚、陕西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江西有期徒刑一年。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本页只摘公开主文和定罪事实。

案例一:体改办主任帮着做假协议让民企接管国企资产,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15)恒刑初字第1号 | 法院: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黑龙江)
起诉书:鸡恒检刑诉(2014)6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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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鸡恒检刑诉(2014)66号起诉书指控刘某某犯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公开文书记载:2004年刘某某任密山市体改办主任,负责企业改制指导和监督。2004年8、9月的一天,刘某某明知密山市奋斗化工厂没有政府批准文件、无法按改制要求设立改制公司,仍与厂长孙某某、企管科科长孙一某、工商局登记注册股股长刘某某共同商议,以自然人出资或控股的方式设立新公司,并在市政府组织的改制会议上提出该方案,同时帮助制作假的厂房和设备租赁协议,导致银峰公司于2004年11月登记注册,使民营的银峰公司控制了国有企业奋斗化工厂的全部资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和职工利益重大损失。2014年6月24日刘某某到恒山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刘某某对事实无异议。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意见。法院认定与工商工作人员一同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予以批准、登记,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属共同犯罪;因自首可以免除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共同商议、已经投案自首,本例仍定罪;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二:临时录入员收好处费办虚假增资登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号:(2009)新刑初字第242号 | 法院: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陕西)
起诉书:新检刑诉字(2009)第15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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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09)第15号起诉书指控蔡某某犯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公开文书记载:2006年3月,陕西省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聘用蔡某某从事微机录入;同年8月被临时借调到省工商管理局注册分局从事微机录入。期间,陕西恒昌实业(石材)有限公司法人郭某某、股东孙某某预谋办理虚假增资登记,经刘某某及冯某某让蔡某某办理相关手续。蔡某某收取冯某某好处费后,利用工作便利,为不具备增资条件的该公司办理了虚假增资登记。案发后蔡某某退赔所收好处费人民币26000元,由检察机关收缴上缴国库。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蔡某某对事实无异议,亦不做辩解。法院认定虽为临时聘用人员,但受指派从事企业登记、注册资料微机录入等公务,滥用职权私自对不符合增资条件的公司予以增资登记,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因自愿认罪、退缴全部非法所得,从轻并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犯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临时工、只做录入、已经退了26000元,本例仍定罪;法院适用缓刑三年。

案例三:市场监管科长明知材料伪造仍批六十余家执照,有期徒刑一年

案号:(2018)赣0482刑初22号 | 法院: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江西)
起诉书:共检公诉刑诉[2018]5号 | 辩护人:杨军律师(江西共诚信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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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共检公诉刑诉[2018]5号起诉书指控刘大兵犯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受贿罪。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7月,刘大兵任共青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科科长期间,发现金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代办登记的材料地址重复、签名雷同,洪某明确告知除身份证外其余均系伪造。洪某许诺每办成一家营业执照给500元,刘大兵予以审批通过,至2017年1月收受洪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5000元,后洪某用虚假材料注册成功的公司被用于虚开普通发票。另利用职权为洪某介绍年报、动产评估等业务收受13000元;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为天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介绍业务并在审批中提供帮助,收受王某32500元。辩护人杨军,江西共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刘大兵对指控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杨军提出:受贿金额应为47500元;刘大兵只做形式审查,虚开发票损失与登记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有自首、退赃,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认定明知洪某提供虚假注册材料仍违规办理登记,致使虚开普通发票得逞,国家税款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并认定受贿人民币70500元;自首、退赃从轻,对数罪并罚,不采纳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大兵犯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所退赃款70500元由办案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只做形式审查、已经自首退赃,本例两罪都定罪;刘大兵就本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公开判决常写成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将本罪列为「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涉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工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并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违法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上级部门强令实施本条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应予立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明确,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的,也可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页黑龙江例因自首免予刑事处罚,陕西例临时录入员仍被认定从事公务后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江西例明知伪造材料仍批执照并认定受贿70500元后处有期徒刑一年。不能据此承诺「临时工就一定不构罪」,也不能承诺「自首就一定免刑」。

六、完整量刑标准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实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同一幅度处罚。同时收受财物的,还可能数罪并罚受贿罪。自首、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本页三例主文分别为免予刑事处罚、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文书查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本罪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国家对公司设立、登记和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 客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主体:特殊主体,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指派从事该项公务的人员,依法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 主观:故意,并有徇私舞弊。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本罪 vs 滥用职权罪普通滥用职权针对一般公务乱作为;本罪专门针对公司设立登记、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的批准或登记。

本罪 vs 受贿罪收了钱可以另定受贿;本罪盯的是不该批的公司或证券申请被批了、登记了并造成重大损失。两罪可以并罚,本页江西例即数罪并罚。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不是主管公司登记、证券发行上市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是受指派从事该项公务的人员;
  • 没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 批准或登记的不是本条规定的公司设立、登记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
  • 没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自首、退缴违法所得、如实供述,争取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自首、认罪、已经退缴。文书查未能稳定核验到本罪无罪全文,不能事先承诺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本页黑龙江例免予刑事处罚、陕西例适用了缓刑,江西例是实刑,不能事先保证免刑或缓刑。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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