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真实判例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职权)属于刑法分则「渎职罪」。本页用大白话说明普通人如何理解本罪,并附可核验公开案例、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供家属普法检索。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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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判例:体改办主任帮着做假协议让民企接管国企资产,免予刑事处罚
黑龙江鸡西恒山(2015)恒刑初字第1号:刘某某帮助设立银峰公司接管奋斗化工厂,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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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判例:临时录入员收好处费办虚假增资登记,有期徒刑缓刑
陕西西安新城(2009)新刑初字第242号:蔡某某为恒昌公司办虚假增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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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判例:市场监管科长明知材料伪造仍批六十余家执照,有期徒刑一年
江西共青城(2018)赣0482刑初22号:刘大兵收受70500元并乱批执照,就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