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09)新刑初字第242号。法院认定蔡某某犯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09)新刑初字第242号
  • 法院: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陕西)
  • 起诉书:新检刑诉字(2009)第15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6年3月,陕西省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聘用蔡某某从事微机录入;同年8月被临时借调到省工商管理局注册分局从事微机录入。期间,陕西恒昌实业(石材)有限公司法人郭某某、股东孙某某预谋办理虚假增资登记,经刘某某及冯某某让蔡某某办理相关手续。蔡某某收取冯某某好处费后,利用工作便利,为不具备增资条件的该公司办理了虚假增资登记。案发后蔡某某退赔所收好处费人民币26000元,由检察机关收缴上缴国库。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蔡某某对事实无异议,亦不做辩解。法院认定虽为临时聘用人员,但受指派从事企业登记、注册资料微机录入等公务,滥用职权私自对不符合增资条件的公司予以增资登记,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因自愿认罪、退缴全部非法所得,从轻并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犯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临时工、只做录入、已经退了26000元,本例仍定罪;法院适用缓刑三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临时工在工商窗口帮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办增资,也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做形式审查、自己是临时工、已经退了钱,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免刑或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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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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