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恒刑初字第1号。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恒刑初字第1号
- 法院: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黑龙江)
- 起诉书:鸡恒检刑诉(2014)6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4年刘某某任密山市体改办主任,负责企业改制指导和监督。2004年8、9月的一天,刘某某明知密山市奋斗化工厂没有政府批准文件、无法按改制要求设立改制公司,仍与厂长孙某某、企管科科长孙一某、工商局登记注册股股长刘某某共同商议,以自然人出资或控股的方式设立新公司,并在市政府组织的改制会议上提出该方案,同时帮助制作假的厂房和设备租赁协议,导致银峰公司于2004年11月登记注册,使民营的银峰公司控制了国有企业奋斗化工厂的全部资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和职工利益重大损失。2014年6月24日刘某某到恒山区人民检察院投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刘某某对事实无异议。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意见。法院认定与工商工作人员一同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予以批准、登记,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属共同犯罪;因自首可以免除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共同商议、已经投案自首,本例仍定罪;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体改部门帮着做假协议把国企资产交给民企,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做形式审查、自己是临时工、已经退了钱,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免刑或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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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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