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581刑初302号。法院认定辛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苏0581刑初302号
- 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常检诉刑诉(2016)29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12月中旬至2015年1月10日,辛某受雇驾驶装有伪基站设备的小型轿车,沿路发送广告短信,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元,后被查获。经鉴定,该设备可对移动、联通基站产生同频干扰;经核实,有20025人次的短时间通信受影响。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辛某对指控没有异议。法院认定如实供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伪基站设备1套予以没收。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辛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暂扣的伪基站设备1套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只是受雇开车发短信,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受雇驾驶伪基站沿路发短信,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受雇开车,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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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罪名对照见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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